<和解書約定預先拋棄訴訟權可以嗎?>
小明與小美不小心發生車禍導致小美受傷,
但「誠意」滿滿的小明成功讓小美同意和解,
關於和解書的內容,
小明希望能夠約定雙方預先拋棄對彼此的民、刑事訴訟權,
然而這樣約定真的就能夠限制對方提告嗎?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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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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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他完全不打算賠償,因為他不想承認自己有錯,想拿傷害罪來壓我代理的保險員表示,對方堅持要賠償$25000,不然就提告,不二價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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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11/2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送醫,但醫生口頭表示沒有受傷
我方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報警、筆錄、提供行車記錄器,對方在撞上我的車後,馬上將機車移至路旁,來不及阻止,我的車留在原地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保險、強制、第三人均有
對方:未知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車禍時,我方與對方同向車道,我是汽車,對方是機車。
我在準備左轉時,停在雙黃線缺口觀看有無來車的時候,對方從我的左後方撞上我的左後車門,我下車查看的時候,她沒有倒地。在我回車上將車子熄火的時候,對方馬上將機車移至路邊。
我的車位置如圖
六、問題:
做完筆錄後我過去醫院急診室探望對方,一起聽到醫生說對方沒有受傷,就算要開休養天數,最多只能開3天。
初判表申請下來是我這邊無發現肇事責任,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只是後來雙方調解,對方開口要7萬,包含2千的醫療費、工作損失、家人照護、營養品、精神撫慰金等等,調解委員會完全不看我方提供的資料,直接說沒受傷的人就是要賠受傷的人,雙方調解不成立,對方說要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讓我對調解過程相當失望,保險公司也因為我初判沒肇責,只能賠強制險,對方有單據的部分就只有2000元。
現在想要直接讓對方提告,對方在未注意的情況下撞上我,機車都沒有倒,醫生也說沒受傷的情況下(我沒看到診斷證明)我是打算就讓她告了,只是不知道是不是還有什麼簡單一點的方法...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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