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古蹟來說,時間是殘酷的敵人】
我們相信文化資產本應與地區同在
但若今日人們費盡一切努力
流盡一切汗水
卻仍深陷文資審議的繁瑣
以及漏夜不防的破壞中
甚至面臨「合法」的拆除工程
古蹟早已日漸失去最佳的修復時機
到了最後,我們與古蹟,終將敗給時間
【有沒有可能有個地方,可以暫時為它遮風擋雨?】
網友Wen Long在公正政策提案區
提議「成立台灣歷史建物保留區,收容因故無法原地保存的歷史建物」
或許不是最佳解
但卻是最低限度維護古蹟的方法
↓↓詳情,我們看提案↓↓
https://join.gov.tw/…/…/4323a330-1b9f-49cc-ab3a-24b68dc494db
#照片圖中地點為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文資建築群坐落於台北市牯嶺街81巷與南昌路二段2巷兩個小街廓,包括2棟古蹟及3棟歷史建築,共5棟9戶。兩年前因故燒毀,至今經過時仍是圍成一片,看似維修的毫無動靜。
未來的它,又該何去何從?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老屋創生25帖」新書介紹 訪問統籌:華安綺 內容簡介: ★著重老房子再利用之經營模式探討,對於有心活化老屋者,特別具參考價值 ★25個案例分布北中南東各縣市與離島,老屋年資從戰後上溯至清代,建築形式包含傳統三合院、街屋、日式宿舍到近代產業建築,具多元代表性 ...
維護古蹟的方法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老屋創生25帖」新書介紹
訪問統籌:華安綺
內容簡介:
★著重老房子再利用之經營模式探討,對於有心活化老屋者,特別具參考價值
★25個案例分布北中南東各縣市與離島,老屋年資從戰後上溯至清代,建築形式包含傳統三合院、街屋、日式宿舍到近代產業建築,具多元代表性
★選點側重私人(民間)經營老屋,並有清晰理念與創新策略者,對一般大眾具啟發性
25種營運老屋的方法
25帖不藏私老屋創生學
許多人喜歡老房子,喜歡的理由很多,包括:它必然經歷過時間的淘洗,留下許多歲月的痕跡,吸引懷舊的人們;其次,它必然曾有不少人生活其中,累積了無數的回憶,吸引喜歡聽故事的人;而許多舊時建築空間的工法、材料、零件,今日已難得再現,老物件的精美也讓人心心戀戀總是繫懷……
然而,擁有老屋同樣也要面臨許多挑戰,譬如:老屋的修繕整理費時又費工;日常維護有許多鋩角與細節;要符合現代人生活使用習慣,必須重新調整轉化;最重要的,若想讓老屋真正活起來,要找出獨特的定位與目標,並要有創新的營運方式,當中學問可是不小。因此,如果你擁有一棟老房子,或者你期待營運一棟老房子,你打算如何整理它、修復它,使用它,讓它重新活起來並煥發新生光彩呢?
本書蒐集了台灣25個活化使用老房子的案例,每個老房子的年資至少五十年至上百年;建築形式從傳統三合院、老街屋,到日式宿舍、老廠房、老穀倉、近代產業建築……多元多樣;空間營運的型態則分成多功能書店、文化場館、民宿旅店、餐飲空間、藝術空間、工作空間及創意複合空間等七大類來探討。
25位老屋的新主人皆無私分享了他們對於老屋的熱愛、修復的工法以及各種創新再利用的營運學問,每篇並有「老屋創生帖」要點整理,對於老屋有興趣的個人與團體,是深具啟發性的故事書,更是第一手活化利用的參考指南。
作者簡介:總策劃/陳國慈
擔任律師三十餘年,曾任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首任執行長、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首任董事長。
以全國第一位個人認養政府古蹟創辦台北故事館,活化撫臺街洋樓。
曾獲台北文化獎、國家文資保存獎,二○一七年創辦迪化二○七博物館。

維護古蹟的方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維護古蹟的方法 在 Dd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吳哥窟Angkor Wat位於柬埔寨西北部,在暹粒市北5.5公里。原始名字是Vrah Vishnulok,意思為「毗濕奴的神殿」。中國元代古籍《島夷志略》稱之為「桑香佛舍」。吳哥王朝的歷史始於9世紀,第一位國王闍耶跋摩二世帶領國家脫離爪哇的統治,恢復了柬埔寨的獨立。公元802年,他自立為王,建都於庫楞山。經過幾代國王的努力,到12世紀初,吳哥王朝的版圖擴張到今日泰國的大半疆域。12世紀初葉蘇利耶跋摩二世弒叔君陀羅尼因陀羅跋摩一世奪得真臘國王位,新王遷都吳哥。因為蘇利耶跋摩二世靠非正統方法獲取王位,為了鞏固威望,必須大興土木,營造比前任所有國王建造的七百多座廟宇規模更為宏大的廟宇,作為國廟和他自己的將來升天的太廟。為國王加冕的婆羅門主祭司地婆訶羅(Divakara)為國王設計了這座太廟,供奉毗濕奴,名之為「毗濕奴神殿」。建造時間歷時30年,趕在他升天之時完成。吳哥窟是吳哥古跡群中,保存得最完好的的廟宇,以建築宏偉與浮雕細緻聞名於世,是世界上最大的廟宇,也是一座巨大的水上都市。十二世紀的吳哥王朝國王蘇利耶跋摩二世希望在平地興建一座規模宏偉的石窟廟山,作為吳哥王朝的太廟。因此舉全國之力,花了大約35年建造。吳哥窟建成於14世紀前半。吳哥窟絕非供大群信徒朝拜的西式教堂或東方寺院,而是一座宏偉的太廟,供奉化身為印度教之神的國王。吳哥窟結合了高棉歷代廟宇建築兩個基本的元素:立體廟山的多層方壇和平地廟宇的迴廊。吳哥窟的廟山由三層長方形有迴廊環繞的平台組成,層層高疊,形如金字塔,象徵印度神話中位於世界中心的須彌山。廟山頂部矗立著按五點梅花式排列的五座寶塔,象徵須彌山的五座山峰。三道迴廊象徵須彌山所在地的土、水、風;廟山周邊環繞一道護城河,象徵環繞須彌山的鹹海。多年從事吳哥窟維修工作的法國遠東學院古跡維修專家莫里斯•格萊斯(Maurice Glaize)認為「吳哥窟是吳哥古跡中以造型之雄偉、布局之平衡、比例之協調、線條之優美,威風赫赫,可比美世界上任何最傑出的建築成就,而毫不遜色」。199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吳哥古跡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世界各地來吳哥窟觀光的遊客一持續增加,從1993年不到一萬人次,迄至2007年已達二百萬人次,吳哥窟已成為旅遊勝地。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投入大量資金在吳哥窟的維護工程上,以保護這份世界文化遺產。吳哥窟的造型,從1863年開始就已經成為柬埔寨國家的標誌,展現在柬埔寨國旗上。
吳哥窟之廢棄:1431年,暹羅破真臘國都吳哥,真臘遷都金邊,次年,吳哥窟被高棉人遺棄,森林逐漸復蓋漫無人煙的吳哥。後來有些高棉人獵戶進入森林打獵,無意中發現宏偉的廟宇,也有一些當地的佛教徒在廟旁邊搭蓋屋寮居住,以便到廟宇中朝拜,但吳哥遺蹟多不為世人所知。1907年,暹羅將暹粒、馬德望等省份歸還柬埔寨。1908年起,法國遠東學院開始對包括吳哥窟在內的大批吳哥古蹟進行為期數十年的精心細緻的修復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