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假買賣」手法大揭密,化身買家直擊仲介如何玩法賣地】
全台超過1萬公頃、依法只能在原住民之間買賣的「原住民保留地」,如何在近年間不斷流入非原住民手中?為了探究遊走法律邊緣的買賣手法如何操作,《報導者》記者前進桃竹苗山區,化身買家聯繫仲介探詢買地手法。
「這附近的(原保地)露營區都是透過人頭買賣,你們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我幫你找『有固定收入、年輕的』原住民,市場行情大概3、4萬元費用;人頭找年輕一點的,避免因家屬繼承土地而產生糾紛,當然繼承人也可能去打官司,但官司曠日費時,原住民不見得都有能力做到!」
從仲介的說法和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我們拼湊出原保地「假買賣」的三大手法——簽讓渡書、找人頭、設定下高額抵押權和長期租約,雖然名義上土地掛在原住民名下,非原住民買主已實質占走這塊地。如此手段自然引發爭議,2016年監委提出糾正、2019年相關案件也上升到最高法院進行民事大法庭裁判,然而爭論兩年未有結果。
追本溯源,學者指出管理原保地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位階僅是行政命令,與依照《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簽訂的「原保地假買賣」契約之間,有太多法律模糊地帶。原民會雖承諾要制定專法、管理亂象,卻一再跳票,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至今仍缺乏有效抑制原保地假買賣的手段⋯⋯https://bit.ly/3gcbP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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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原住民 #原住民保留地 #土地正義 #人頭買賣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0的網紅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紅單 是買賣預售屋時支付訂金的收據, #內政部 將修法明確禁止「紅單轉售」。 永昌認為此舉有助遏止炒房, 但也擔憂,根據 #民法 保障之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紅單若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內政部將之禁止可能引發部分民眾不滿, 對內政部提起訴訟,甚至向大法官提起釋憲, 屆時將造成政府的壓力...
民法契約自由 在 Winnie 維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越南回台灣工作後
前陣子有考慮再買一份美金定存~
畢竟做任何投資前先做好保本才能降低風險
我之前買金融產品都是挺認識的單....
從來沒真正去比較過產品的內容
經過數據化分析與客觀的比較~
我發現不一定只能買台灣的金融產品~原來也可以買國外的👍(台灣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真心分享一個厲害的資訊給大家~
全世界最大的法國「AXA安盛集團」
自己查一下維基百科😂
無論是公司歷史背景或產品優勢(利率與安全性等)都尬過台灣的一切......
民法契約自由 在 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紅單 是買賣預售屋時支付訂金的收據,
#內政部 將修法明確禁止「紅單轉售」。
永昌認為此舉有助遏止炒房,
但也擔憂,根據 #民法 保障之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紅單若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內政部將之禁止可能引發部分民眾不滿,
對內政部提起訴訟,甚至向大法官提起釋憲,
屆時將造成政府的壓力。
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回覆,
因未將 #紅單納管,確實曾導致市場交易混亂以及社會疑慮,
未來消費者仍然可以透過紅單購買預售屋,
但不能把紅單再轉手賣給第三方;
並將明確規範紅單上記載的內容。
而根據憲法,基於公益之必要、市場管理的正當性,
可以對部分權利做出必要的限制,不會有違憲疑慮。
永昌相信,禁止紅單轉售的確有助杜絕投資客炒作房價,
但內政部也要審慎面對民眾對於政策可能的誤解,
讓台灣房屋政策更加穩健!

民法契約自由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40514東森 買屋約定鄰居不得為凶宅 法官判定包含公設及頂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oKh1aEjR9_M
感謝記者 曾鈴媛 的採訪,說真的,如果連「上下左右鄰居都不能是凶宅」條款,房仲都答應了,整棟大樓哪裡有凶宅,都有可能面臨解約的風險,因為這可以依照法官自由心證來擴大解釋了!以後整棟大樓只要有一戶是凶宅,整棟大樓都會遭殃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板橋市區大樓林立,因為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兒的環境,花1200萬買下其中一樓,才剛交付325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
管理員:他自己跳下來的。記者問:在哪裡跳?管理員:在樓上、頂樓啊。
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命案現場,警方拉起封鎖線,鄰居們議論紛紛,大家買房一般都害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下凶宅。
原本依照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凶宅兇殺命案,不過雙方簽定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兇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記者 曾鈴媛:根據買賣契約,房子不是凶宅不只頂樓,還有大樓的樓梯間甚至含整棟建物的走廊公共空間。
雖然賣方認為,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是凶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的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能不能被證明。
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退錢解約,全案還可上訴。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4645266

民法契約自由 在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B2L6民法(二) 契約自由原則】 內文 的時間交通和停車住宿
契約自由 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可依個人意思自主與他人訂定契約,在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律上的限制下,國家不得干涉,為私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