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體處理事件真實案例
二週前黃先生氣急敗壞的來到黃昏市場找阿信,說他母親病逝了,姊姊卻不顧母親希望土葬之遺願,堅持要將母親遺體火葬,他請求殯儀館暫勿進行火葬,殯儀館說他聽委託人的,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說他未釋明假處分原因,把他的聲請駁回,他該怎麼辦呢?
依臺北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死亡者之繼承人就遺體處理有異議,應於火化日或出殯日三日前檢附遺體處理事件之向法院起訴或聲請保全處分之證明文件,向殯葬處申請停止入殮或火化」,經協助黃先生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後,終於獲得法院禁止他姊姊及殯儀館火化他們母親遺體的裁定。
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在 吳志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上午,志剛與張麗善委員召開「自己的身後事自己決定」記者會,因為依照民法,人死後只是一件「物品」,如何處分要家屬全體同意,自己本身是無法多作置喙的。因此當初本案羅小姐的委任律師來找我的時候,原本認為只是一件家人間爭執不休的私事,當時根本不打算介入,後來了解實情跟聽完殯葬處與律師間的對話後,才發現事情不是只有私事那麼簡單,因為殯葬處的違法便宜行事,早已讓私事變成公事。
遺體移進二殯時會要求一位家屬填寫擔任寄存遺體之申請使用人,照理說這只是一個提供聯絡窗口方便公務單位聯絡而已,並不代表殯葬處認證只有該位親屬(聯絡人)能決定大體的處理方式,但是殯葬處卻非如此,為便宜行事,認定只有填寫擔任申請人之家屬可以有決定租借禮廳、處理遺體的權力,甚至認為若依照民法精神徹底實施,會造成冰櫃無法負荷,承辦人員壓力過大等等;我承認殯葬處一年要處理二萬多具遺體壓力很大,但是這不應變成違法的藉口,更不可以因為個案就踐踏家屬(市民)的權益,這種行為徹徹底底違反了民法828條第3項的精神。
另外,根據「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死亡者之繼承人就遺體處理有異議,應於火化日或出殯日三日前檢附遺體處理事件之向法院起訴或聲請保全處分之證明文件,向殯葬處申請停止入殮或火化。就是這一條違背民法精神的條文,加上殯葬處無限上綱「申請人」之權力,讓羅小姐為了達成殯葬處的要求,只能被迫向法院申請假處分來保全屍體,而家人間的隔閡也由此開始,一家人反目成仇,互告案件累積起來共有16案之多,最後母子之間只有慘勝跟慘敗,雙方都會留下案底,造成家屬間結了一個解不開的鎖。
我認為,殯葬處是一最容易積功德的市府單位,現在卻變成在造孽,為了緊咬一個違法的內規卻害的一個家庭破碎,根據民法828條精神,遺體應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再處分。俗話說入土為安,無論土葬或火化,這本是人家的私事,卻因殯葬處罔顧倫常及違法的做法,害亡者遺體的處置被足足拖了一年餘。
因此我要求殯葬處以後在此事情上應以亡者生前意願為最先優先,再配合張委員這邊來呼應修法,比照美、日精神就遺體處分規範做出明確的先後順序,套句殯葬處當初不願意如此做的理由的:「因為是個案,所以不會每一件都這樣」,不會每一件都會有家屬來反對的,既可免除公部門介入私事之指控,也可避免再次有家庭因而分裂。
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在 為提升優良的殯葬設施環境,位在第三公墓內興建中的苗栗市 ... 的時間交通和停車住宿
並在苗栗市民代表會本(七)月召開的定期會中通過「苗栗市 殯葬設施使用管理 條例」。 一棟建築體的興建, 歷經用地取得、打造設計理念、基地環境整頓、水保 ... ... <看更多>
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在 林內鄉九芎公墓第二納骨塔動土禪式建築結合綠地景觀打造 ... 的時間交通和停車住宿
... 殯葬 管理 條例第21條之1增訂案,讓全國低收入戶免費 使用殯葬設施 ;109年底 ... 逐年編列預算,才有 辦法 在不動用其他公家資源下,新建第二納骨塔。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