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8/15-8/21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彰化縣對居家檢疫者進行採檢 政風處開啟調查
8月17日台灣新增一起自美國返台的確診個案,因而爆出彰化市衛生局已長達半年時間,對無症狀居家檢疫民眾安排武漢肺炎採檢,總計有1400餘人。
此舉因為與中央政策相違,引起熱議。目前疫情指揮中心的採檢程序為有症狀者進行通報,採檢後由健保負擔;若無症狀仍希望採檢,則需自費。
彰化縣衛生局被爆出安排無症狀民眾進行檢驗,經費報由中央負擔,更有受訪者表示就醫過程無任何防護措施。
部長陳時中表示,地方若進行其他程序應向中央通報,並表示地方若自行檢驗,可能導致對疫情資料的分析錯誤。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則表示,完全符合程序規定,彰化縣長王惠美則表示彰化縣超前佈署,有事會負責。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則要求政風單位進行調查。
❷ 美國民主黨新黨綱出爐 刪除一中政策、挺香港
美國民主黨黨代表大會於 17 日開始舉行,拜登經由投票後正式成為民主黨年底角逐總統大位的候選人,而副總統候選人則為加州聯邦參議員賀錦麗,為首位亞非裔及女性副總統候選人。
除了確認總統大選提名人選外,為期四天的民主黨黨代表大會也通過了 2020 版本的最新黨綱,相較於 2016 版本的黨綱,本次新黨綱花了許多篇幅在亞太地區的外交政策上。
2016 版的黨綱出現過的「一個中國」政策已在新黨綱中刪除,並且保留承諾遵守《台灣關係法》,也將繼續支持台海兩岸相關議題在符合台灣人民意願下和平解決。
另外,黨綱中也花部分篇幅關心中國對香港及新疆地區的壓迫,並將充分履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維吾爾人權政策法》。
❸ 馬利總統積民怨 軍隊起義成政變
馬利的前身是法屬蘇丹,國土面積在西非排名第 2 大,北部邊界在撒哈拉沙漠的中心。
本週二,馬利士兵在首都巴馬科外約 15 公里的卡蒂軍營叛變。軍方長驅直入首都巴馬科,入侵總統官邸,將總統凱、總理西賽以及數名政府高層綁回軍事基地。當晚凱塔便宣布辭職下台,同時解散國會,軍方並表示將舉辦總統大選。
諷刺的是,凱塔也是在 2012 年軍事政變隔年以政治新星的良好形象當選總統。2018年雖再勝選連任,但是兩起事件令他聲望大落。
反對派領袖西塞在大選前三天遭綁架,至今下落不明。今年 3月馬利國會大選中,憲法法庭介入選舉結果,推翻其中 31 席,將當中 10 席分給凱塔所屬的政黨,成為國會最大黨。
醜聞後民怨爆發,從今年 6 月開始,街頭陸續爆發示威活動,要求凱塔辭職下台。
#經時事
❶ 即將走入歷史!微軟確認終止 IE 瀏覽器
IE 瀏覽器 (Internet Explorer) 至今已發行近 25 年,然隨著網路的發展,IE 的支援技術已經無法趕上市場需求。
因此微軟宣布從今年 11 月開始逐步停止旗下產品如 Teams, OneDrive, Office 365 等支援 IE11。
事實上,微軟近年已將 IE定位為「兼容性解決方案」而非瀏覽器,因此在 Windows 系統正式停止支援 IE 之前,微軟仍會提供企業用戶開放使用 IE 的站點。
未來的網頁瀏覽器將由 Microsoft Edge 取代,此款以Chromium 為架構的瀏覽器,與 Chrome 使用起來相當類似,微軟將持續推動用戶轉向使用 Edge 瀏覽器。
❷ 特斯拉股價再創歷史新高 狂飆至2000美元
全球消費者對電動車的需求逐漸上升,電動車龍頭特斯拉股價乘勢上漲,2020年初的股價僅為 430 美元,受新冠肺炎影響,3月時曾跌至 350 美元。
如今由於第二季強勢的財報加上宣布即將進行股票分割計畫,特斯拉的股價一路狂飆, 20 日突破 2000 美元大關,創下歷史新高外,也成為華爾街最昂貴的股票。外界也預期特斯拉也快被納入標普 500 指數的行列。
而特斯拉的執行長馬斯克的身價也隨之上升,甚至超越了股神巴菲特的身價,成為全球第四大富翁,擁有超過 900 億美元的財富,僅次於亞馬遜創辦人兼CEO的貝佐斯、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及Facebook 執行長祖克柏。
❸ 制裁華為再升級:衝擊聯發科股價
川普政府於8/17公布圍堵華為的新禁令,欲杜絕華為從各國廠商取得晶片的可能性。
將限制範圍擴大到任何「採用美國製造設備和 IC 設計工具等軟體進行晶片設計和製造」都需要獲得美國許可。
因晶片設計難避免美國製造工具,消息一出,以聯發科(2454)為首的華為概念股受嚴重衝擊,本週連三黑。
自去年5祭出月華為禁令以來,市場看好聯發科發展,一年多來股價漲幅136%。
聯發科 5G 佈局有行動運算、成長型與智慧家庭此三大領域。下半年在 5G 需求帶動下,原預估 Q3 營收季增幅度達 22%~30%,挑戰單季歷史新高。
然而,其下半年晶片在華為手機比重約在
55% ~58% 之間,分析師預估出貨量將減少,營收或被影響。
#理財 #時事 #生活 #新聞 #本週時事 #一週時事 #政治 #經濟 #政經八百 #知識 #大學生 #深度 #華為 #美國 #彰化 #陳時中 #香港 #微軟 #政變 #抗爭
「中央office 365」的推薦目錄: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國立臺灣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下載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office問題(solved!) - 中央大學板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 365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房地產 ...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 365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房地產 ...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最新趨勢觀測站- 中央大學office 365帳號的推薦與評價,DCARD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 365忘記密碼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 365忘記密碼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 365忘記密碼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office365 教育版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國立中央大學電機系NCUEE 的評價
- 關於中央office 365 在 【Azure Active Directory 活用事例】 株式会社 MetaMoJi / 市原 ... 的評價
中央office 365 在 國立臺灣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球疫情升溫 臺大校園防疫措施再升級】
New Measures for COVID-19 Response on Campus
因應全球疫情發展快速而嚴峻,本校校園防疫措施再升級。
整個校園管制將更為嚴謹,在校園主要入口,設立告示牌「防疫期間,謝絕訪客,洽公請事先安排 (洽公請事先申請,非本校師生同仁或相關工作人員,請勿進入)」。各館舍門禁方面,進出管制將升級為智慧化數位管制追蹤系統。此系統由本校計算機中心開發,結合電機系研發的智慧防疫裝置「防疫一號」概念,不但減少接觸傳染的機會,降低人力需求和成本,更可追蹤管制。透過校內證件或校友證,系統可即時註記發燒個案,將測量結果即時分享其他管制點,針對特定名單校內足跡追蹤。此門禁系統3/18於校區內教學館開始實施,下星期一 (3/23)開始開始擴及全校館舍。
活動方面,自下周一開始(3/23),暫停百人以上之活動或集會,低於100人以下之活動,亦應嚴格遵守防疫相關措施。校總區總圖書館已於2/24暫停對外開放,體育館也已於3/17暫時關閉(上課的學生、受訓代表隊和實名制登記的洽公訪客除外)。日後將視疫情發展,再行公告開放日期。費用方面,將以退費或展延使用期限方式處理。
同時,本校積極落實修課學生人數百人以上大型課程數位化方案 (不含實驗/實習/實作課程),自4/6起採遠距教學;修課學生人數達60人以上課程,自4/27起採遠距教學。另外,教務處數位學習中心已開設「數位TA訓練課程」,請所有100人以上課程之助教,於3/20前完成此課程之學習 (60人以上課程於4/10前完成)。請修課學生依開課單位或授課教師之通知,確認開始遠距教學之確切日期。後續將視疫情發展,若有需要,不排除所有講授課程均進行遠距教學。
本校將依疫情指揮中心布達之訊息執行,自3/19起本校教職員生入境,一律居家檢疫14天。早先自1月起,本校即針對疾管署國際旅遊疫情建議二級以上地區交換訪問的學生,主動詢問是否有意提早返台,前後已有51位學生提早返台。目前仍有365名學生在海外,其中317人在國際旅遊疫情建議二級以上地區。日前本校再次發信提醒,但尊重學生的決定。若學生決定提前返校,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訊息和規定處理,並協助學生註冊、住宿及學籍等需要特殊處理之相關事宜。
In response to escalating COVID-19 concerns worldwide, NTU has introduced new measures to ensure campus safety. To enhance campus control, a sign reading “No entry for general visitors except for official University affairs (Prior appointment required)” should be placed at the main entrances of the campus. In addition, current access control for buildings on campus will be replaced with a smart digital control & tracking system. This system was developed by the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Networking Center (C&INC), incorporating the smart device developed by the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for automatic forehead temperature checks, to prevent contraction, reduce labor and financial costs, and track access records. Using a faculty/staff/student ID card or an alumni card, the system can mark fever cases and share check results with other control points to track the footprints of specific cases on campus. This smart control & tracking system has been adopted in all classroom buildings starting from March 18, and will be applied to all buildings on campus next Monday (March 23).
Starting from next Monday (March 23), gatherings of 100 people or more will be suspended; gatherings of less than 100 should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preventive measures. Until further notice, NTU Library has been closed to general visitors from February 24; the Sports Center and Gymnasium were also temporarily closed starting from March 17, but are still available to students, varsity teams, and visitors for official University affairs (by appointment). Sports memberships will be refunded or extended.
In response to the COVID-19 outbreak, NTU has also launched a digitalization plan for courses enrolled by 100 students or more (experiments, practicums, and hands-on courses not included), and will move these courses to distance learning on April 6. Courses enrolled by 60 students or more will move to distance learning on April 27. The Digital Learning Center of the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has moved its TA training & certification online. TAs of courses with 100 or more enrollments should complete the online training and certification before March 20 (TAs of courses with 60 or more enrollments before April 10). Students are advised to confirm the exact starting dates of distance learning with the course-offering departments or instructors. When circumstances require it, all courses regardless of size may have to move to distance learning. Instructors and students alike may need to anticipate this move and plan ahead.
In compliance with updates from the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 (CECC), all NTU students, faculty, and staff entering Taiwan on March 19 or later are indiscriminately subject to a 14-day home quarantine. Earlier in January, NTU has actively contacted exchange students staying in countries or areas of Travel Notice Level 2: Alert or above to confirm their willingness of early return. Till now, 51 exchange students have decided to return earlier, while 317 of all the 365 students remaining abroad are in countries or areas of Travel Notice Level 2. NTU has just sent an email of alert and concern to all the exchange students abroad, and will help those who wish to make early returns with enrollment, accommodation, registration, etc., according to updates and regulations released by the CECC.
#請大家告訴大家記得帶卡唷 #教職員證學生證校友證 #智慧化門禁管制系統
中央office 365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連不上司法院網站嗎?
沒關係,我備份好了 :D
決議是:
立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使同性可以結合,但不一定要叫做「婚姻」。
如果兩年內沒有修法,那麼同性的兩人就直接可以登記結婚。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理由書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 附註
1. 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2017/5/24)。
2. 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最後瀏覽日2017/5/24)。
3. 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最後瀏覽日2017/5/24)。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最後瀏覽日2017/5/24)。
## 大法官會議
* 許宗力
* 蔡烱燉
* 陳碧玉
* 黃璽君
* 羅昌發
* 湯德宗
* 黃虹霞
* 吳陳鐶
* 蔡明誠
* 林俊益
* 許志雄
* 張瓊文
* 詹森林
* 黃昭元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意見書
*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
* 祁家威
中央office 365 在 office問題(solved!) - 中央大學板 的時間交通和停車住宿
各位學長姐各位同學們~前幾天已經註冊好學校office365帳號,但是用電腦開word或excel的時候,都會顯示”此帳號不允許在mac上編輯(只供檢視)”, ... ... <看更多>
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 365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房地產 ... 的時間交通和停車住宿
歡迎使用中央大學Office365 服務系統. 請點登入將轉址至https://portal3g.ncu.edu.tw/ 進行授權。 申請注意事項:. 僅供具有效學籍在校生及現職教職員申請使用。 ... <看更多>
中央office 365 在 中央大學office下載 的時間交通和停車住宿
用中央大學帳號申請登入office365下載後,過一兩個月就發現它顯示我未獲授權,目前知道重新下載可以再次使用,但不想每一兩個月就重新刪除下載, ... ... <看更多>